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》(國辦發〔2020〕27號)中提到,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,支持發展新就業形態。促進數字經濟、平臺經濟健康發展。鼓勵平臺企業、中介服務機構創造更多靈活就業崗位,吸納更多勞動者就業。 因為相較傳統用工方式的雇傭關系或勞務關系而言,靈活用工更能體現用工形式的靈活性和多樣性,能最大程度緩解企業和勞動者在用工成本、資源錯配、靈活就業、職業發展等傳統用工方式存在的問題。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靈活提供就業崗位或者工作任務,收放自如;勞動者可根據自身狀況選擇就業機會,自由發展。
發包:企業將職能、崗位、工作任務等進行拆分,以任務單,而非勞動關系崗位職責的方式,向自然人發出任務需求
眾包:平臺匯集批量企業需求,對接自然人服務供應能力,實現發包單的匹配、追蹤管理、成果反饋
法律關系上,企業與自然人個人建立平等的業務承攬合作關系,而不再是勞動雇傭關系或勞務關系
稅務關系上,在建立平等業務承攬合作關系的前提下,平臺合法合規統籌,自然人個人取得的收入符合經營所得類稅法定義,企業取得完稅憑證,計入業務費用/成本
明確法律關系,勞動關系轉變為自主經營,匹配與之對應的稅務關系,實現業務真實、過程透明、合法合規。最大程度的降低企業風險,實現降本增效